“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
1、“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
2、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4、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5、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纪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实现决策权依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和民主集中,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保证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坚持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局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四)坚持实事求是决策。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教育体育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五)坚持高效有序原则。贯彻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高效有序的原则,要在完善内部决策规则的基础上,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二、决策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教育体育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以及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及重要政策性文件;
3.涉及教育体育系统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4.全市教育体育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编制和调整,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调整等;
5.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6.涉及教育体育系统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以局党组名义召开的年度会议计划的审定;
8.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局党组管理干部任免事项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干部事项。主要包括:
1.确定班子成员分工;
2.局属单位干部及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推荐、考核、调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及教职工调动;
3.决定教育体育系统评先评优、表彰奖惩等事项;
4.局管干部违纪问题的处理;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涉及人事方面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全市教育体育系统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中央、省、市指令性项目实施;
2.重要基础设施、新建工程的立项和建设,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改扩建工程、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
3.国有或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
4.重大活动项目的安排实施。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2.各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3.教育附加费用使用;
4.未列入预算,机关单项支出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局属单位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
5.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开支项目。
三、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2.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提出初步议题,并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最后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3.提请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
1.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局长必须到会,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以超过到会领导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保留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局长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3.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局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会同有关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就“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直属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贯彻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五、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定的保密事项的,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作出正确决策的,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都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职责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属于个人责任的,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三)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六、其他事宜
1.局属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于本制度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报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审查、备案。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