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是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纪律建设,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和纪律,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纪律建设,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和纪律,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条 公务员纪律处分是指在公务员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纪律规范和纪律要求,给机关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行为给予的处分。
第三条 公务员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四条 公务员纪律处分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员纪律处分的管理和监督,严格程序,公正实施。
第五条 公务员受到纪律处分,应当予以公开,并且记入公务员档案。公务员受到处分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第六条 公务员受到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的,不得提拔担任与其处分级别相当的职位,不得任命为行政机关中的女性公务员。
公务员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不得提拔担任与其处分级别相当的职位,不得任命为行政机关中的女性公务员,并且不得享受行政机关中的女性公务员的相关福利待遇。
第七条 公务员违反职业道德、纪律规范和纪律要求,给机关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予以开除处分。
第八条 公务员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不遵守工作纪律,不按时上班、不按时下班、不完成工作任务;
(二)不遵守职业道德,不遵守工作规范,不遵守安全规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机密;
(三)在处理群众来访、进行检查、调研等工作过程中,不公正对待,侮辱、殴打或者体罚工作人员;
(四)贪污、受贿、侵占、盗窃国家或者集体财物。
第九条 公务员受到处分,应当予以公开,并且记入公务员档案。公务员受到处分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